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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拍后不愿接受抵债,如何处置?建领城达成功处置光伏电站资产,帮助客户完成现金回款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8-16  作者:建领城达所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央属特级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位于太原的某光伏发电EPC项目的工程款债权提供强制执行代理服务,由事务所合伙人 李越律师、时光律师、实习律师于越 等组成服务团队,在光伏电站资产“两拍一变”均流拍,且客户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成功引入第三方公司接手电站,并通过一系列协议及担保措施实际控制该光伏电站的运营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客户实现持续的现金流回款。

一、案件概况及核心难点

因被执行人拖欠某光伏发电EPC项目的工程款,客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工程款债权,但并未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该光伏发电项目(下称“案涉电站”)。
我们介入时,案涉电站已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法院已多次发函催告客户及时确认是否以物抵债,否则将采取解封措施。经快速梳理案件事实,我们归纳本案核心难点如下:
(一)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接受以物抵债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系央企,有严格的资产准入条件。通过前期评估和现场走访,案涉电站不符合国有企业资产准入的条件,且国有企业接受外来资产的流程复杂,无法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同时,由于经营范围受限,即使接受以物抵债也难以通过后续经营获得收益,仍然需要继续对外处置,而央属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依旧繁杂,时间成本极高。以上原因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接受以物抵债。
(二)两拍一变结束后面临随时解封及被执行人破产的风险
因法院已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的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电站随时可能被裁定解封(案涉电站存在轮候查封)。同时被执行人债务众多,已濒临破产,在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如不尽快实现执行回款,届时在破产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的获偿可能性极低。
(三)被执行人实际运营案涉电站,相关收益难以有效控制

我们介入执行程序后,虽已冻结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电费债权,但碍于案涉电站仍由被执行人完全经营控制,我们难以得知其实际经营情况,相关电费收益也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二、解决路径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将案涉电站置于我方控制之下,避免资产流失的风险。而上述难点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我方碍于自身限制无法接受以物抵债。此时我们想到,只需引入一个无相关限制的第三方主体代为接受案涉电站“抵债”即可破解,故我们第一时间确定了“引入第三方接手案涉电站、通过运营产生现金流以清偿我方债权”的处置思路。
(一)引入第三方公司接受“抵债”

因时间紧迫,我们在设计具体执行架构时尽量避开了法院的相关审批程序,以最短的时间贯彻执行上述处置思路:


1.多渠道接洽,成功引入第三方C公司;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执行意见》”)第9条第4款:“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之规定,C公司向法院申请以变卖流拍价购买案涉电站;
3.我方与C公司协议约定,由我方代为向法院支付案涉电站的购买款,并依此享有对C公司的债权;
4.因法院收到购买款后需向我方发放执行款项,实质上与我方应向法院支付电站购买款项发生了“抵销”的效果,协调法院同意我方及C公司均无需支出款项。
5. 协调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变卖流拍后,C公司以变卖流拍价购买该财产”,并裁定“案涉电站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C公司所有,案涉电站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C公司之日起移转”。
通过上述操作,C公司无需支出现金即获得案涉电站的所有权, 实质上实现了法院以物抵债至第三人的效果 ,成功规避了因解封或破产导致资产流失的风险。
上述处置思路还可以通过“将我方债权转让至C公司,C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后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该方式项下,申请执行人与法院的沟通成本可得到降低,但需要经过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耗时较长,若是时间充裕,亦可采取此种方式。
(二)多重增信措施保障持续回款
为实现后续稳定的现金流回款,我们与C公司签订各项协议并设定担保:
1.与C公司协议设定共管账户,并约定C公司需将案涉电站未来直至其全部报废时的所有发电运营净收益全部汇入共管账户,并在扣除必要运营费用后全部支付至我方。
2.我方对案涉电站的收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并对案涉电站的所有相关设备设立动产质押,即使后续案涉电站作为C公司的财产被另案执行,我方也仍可利用上述质权实现优先受偿。
(三)多方对接,完善案涉电站的相关经营基础
在C公司取得案涉发电站的所有权后,我们接手相关经营事宜以为保障其正常运营:
1.统计案涉电站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对接变更购用电协议主体,维持后续合作;
2.与国家电网变更相关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协议等,将发电余量并入国家电网,实现发电量的最大化利用;
3.因案涉电站为特殊资产,为最大化发挥其生产效益,我们聘请了专业的运维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服务。

在完成上述增信措施和对接工作后,案涉电站得以正常运行并持续为我方提供现金收益。

三、办案心得总结

实践中,许多企业囿于自身性质、经营范围等要求而难以接受以物抵债,尤其是一些大型央国属企业,其接收外来资产以及后续处置均需要遵循相关限制性规定,流程复杂且时间成本极高,不利于资产效用的最大化。此时就需要将资产变现前置到执行阶段。若所涉资产为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则可以适用本案所提及的方式,以物抵债至第三方之后通过一系列协议及增信措施控制第三方,保障自身实现持续性盈利回款。此外,也可以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通过融资租赁、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实现未来收益。
在执行程序中,调查、挖掘财产线索是基础能力,更为关键的是后续控制财产、处置财产的能力。由于近年来市场下行,常规的法院拍卖已难以满足申请执行人实现现金回款的需要,甚至两拍一变失败后,多数申请执行人不愿或者难以接受以物抵债,从而使执行陷入僵局。在目前新形势下的执行处置中,不拘泥于法院拍卖形式,针对资产的特性、申请执行人的目标以及投资人的需求,灵活匹配相应处置模式,不断拓宽资产处置的新思路新模式,才能实现现金回款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