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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呈现新特点!周吉高律师受邀国内与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实务高峰论坛致辞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19-07-15  作者:建领城达所

    2019年7月14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举办国内与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以期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解决。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律师受邀致辞。

    致辞中,周吉高律师与与会人员交流了两点重要内容。他提出的第一点内容是:新特点,新要求——即当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对于广大法律同仁,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从律师经办的案件来看,周吉高律师认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主要呈现出了四大新特点:第一,纠纷爆发量多、标的额大。往年,建设工程领域年底纠纷多,但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年7月,案件已经层出不穷,且纠纷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我们在办、过亿的案件有20多件,标的额高达70多亿。”

    第二个特点是案件内容新型比如BT合同纠纷:提出了建设财务费用与拖欠财务费用的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属于重复计算?当事人约定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但评审意见严重偏袒发包人是否可以推翻等新型问题。

    另外,BT合同建设项目为市政工程,那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若不享有优先权,对于政府付费是否享有优先权呢?对于PPP项目,社会投资人对政府付费是享有优先权?

    又如EPC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EPC合同无效,在履约过程中签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个特点是疑难、复杂传统疑难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审价报告如何质证、不利的鉴定报告如何推翻?”在传统的疑难问题尚未解决情况的当下,又出现了新的疑难问题,如中标与非中标合同如何确定价款?特殊情形下优先权如何主张?司法解释一、二能够找到答案吗?周吉高律师坦言,大部分找不到答案!

    周吉高律师还例举了不少“找不到答案”的问题,比如,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按哪份合同确定价款?两份合同都无效,都有履行行为,同一天签订以哪份为准?再比如,在建工程转让了是否仍可享有优先权?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权是否也转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本身的疑难和复杂以外,“疑难和复杂”还体现在刑民交叉、涉及当事人破产问题等方面。当然,周吉高律师指出,案件有时还涉及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问题,如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提出执行异议,然后再启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再审。那么,是否可以先撤销之诉,再进行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或者反之是否可行?

    第四个特点是意义重大毋庸置疑,这些案件企业而言意义非凡,倘若一起纠纷处理不当或工程款无法收回,则企业将损失重大,甚至导致无法继续生存。

    结合上述四个特点,周吉高律师对广大法律同仁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引导企业领导重视法务、重视律师的服务价值——一些企业当前的重点工作不是在于生产,而在于纠纷化解、危机的化解;

    其次,广大法律同仁要加强学习,加强案件研究,只有提升专业,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

    周吉高律师在致辞中交流的第二个内容是对国内与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实务高峰论坛做了一些背景介绍,并指出高峰论坛非常权威、全面、务实,是广大法律同仁学习的好机会。

    本次高峰论坛的三家主办单位中两家是仲裁委,其权威性不言而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虽是民间机构,但其非常活跃,并集中了大量权威机构的权威人员,包括本次论坛的所有演讲嘉宾。同时,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也发布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包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多部著作,均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本次高峰论坛的“全面、务实”则主要体现在:演讲内容既涉及国内工程也涉及国际工程;既有审判实务,也有风险化解与防范;既有证据的组织、事实的认定,也有法律适用。论坛演讲包括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审判实务》、《国际工程争端解决机制》、《工程价款争议解决经典思路——法官视角》、《国际工程经营风险与应对》、《司法解释二重点条文图解》、《建设工程案件疑难问题证据的组织与运用》等非常“全面、实务”的主题内容。

    最后,周吉高律师代表上海市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拟邀请演讲嘉宾与上海律师分享实务成果;研究会也期望有更多的机会与三家权威主办单位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