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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领城达所成功代理某执行异议纠纷,法院裁定驳回“以房抵债”债权人的全部执行异议请求!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6-08  作者:建领城达所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某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法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保全完成后,一案外人对法院已保全的价值上千万元的十余套房屋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对此,建领城达所由 俞光洪律师、张笑含律师 等组成服务团队,经过充分研究及准备,法院最终认可了我方的意见,驳回案外人对全部房屋的执行异议请求,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子公司欠付某电气公司工程款,为此,某电气公司向被执行人子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将该工程款转为购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购房款。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某电气公司一人股东的配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了购房款收据。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提出的所谓“以房抵债”能否排除工程款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保全行为。 异议审查期间,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二)》对案外人就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代理律师从以下几方面主张案外人要求排除保全执行的异议不成立: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其提交的《施工合同》系被执行人子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非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且案外人非被查封房屋所在工程的承包人,因此案外人未支付案涉房屋价款。2.被执行人与其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子公司亦无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代子公司清偿债务缺乏依据,严重损害了包括我方在内的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自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提出执行异议超过1年,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系案外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致,即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其无权申请排除保全。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案涉房屋价款,且其与被执行人不存在任何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某电气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作案外人个人购房款损害某电气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故案外人要求排除保全的异议不符合江苏高院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本案中,代理律师立足于最高院及地方高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除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外,结合案件事实及谈话情况,庭后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意见,充分论证了本案不属于足以排除执行的异议情形,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