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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3-10  作者:建领城达所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根据《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标注相关房屋,并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住宅预销售时,应当提交《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受理后,根据《装配式住宅项目认定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标注相关房屋,核发预售许可证或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备注栏内注明“装配式住宅”;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应当明确预销售房屋中装配式房屋的幢号(施工幢号与门牌号一一对应)、面积、套数、户型、一房一价;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为装配式住宅。

六、收到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楼盘表标注完成并核准之日传送至网上备案系统的批准预销售的装配式住宅信息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同步完成该房屋网上备案各项前期工作,并开通该预销售房屋的网上操作系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认定装配式住宅证明申请表(样张)

2.装配式住宅项目核查意见表(样张)

3.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样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