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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摘录(五)

信息来源:  时间:2015-11-18  作者:萧亮

编者按:工程质量纠纷也是工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之一2013版示范文本专门在通用条款第5条约定了工程质量。其中第5.2款【质量保证措施】,从承、发包双方的质量管理以及监理人的质量监察和检验角度呈现了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笔者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对潜在风险进行了提示。

【文本内容】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理解】

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工作,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如:

1.向承包人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完成施工图的审查批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理解】

1.所谓质量管理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2.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为:

1)制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并按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质量文件。

2)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劳动技能。

3)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监理人审查。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

【风险提示】

对于发包人超出法律规定和签约时明确的范围,要求承包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等工作,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如何承担,可能会产生争议。

【文本内容】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理解】

本条是从监理人的角度,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所作的规定:

1.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监理人有权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3.监理人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4.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按检查检验是否合格,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