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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问答系列(1)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16-06-17  作者:周吉高 李瑞婷

    问题一:小规模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同时,又规定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这是怎么回事?另外,到税务局代开应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

    首先,“不得抵扣”是指小规模劳务分包企业本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可以抵扣”是指购进劳务分包建筑服务的总包或者专业分包企业,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购进劳务分包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不得抵扣”与“可以抵扣”的主体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在缴纳税款后,小规模纳税人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二:目前砼的生产已经基本实现工厂化生产和供应模式,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但采购砼的增值税为何是3%,且不能抵扣,而不是如采购钢材一样,可按17%征缴增值税。

    解答:

    大多数砼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但因其外购砂、石等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只能按17%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则税负水平很高。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砼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砼可以选择按17%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砼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砼按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仅禁止砼供应商销售砼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因销售砼而缴纳的销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砼采购方可以对因采购砼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故对于砼采购方,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向砼供应商索要由其开具(砼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砼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于砼供应商,应结合企业情况,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

    问题三:部分项目符合老项目的条件,但项目中的分包工程(如装饰、幕墙等)的分包合同是在201651日后签订的,是按新项目处理、还是老项目处理?

    解答:

    首先,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其次,政策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最后,我们认为,分包仅是对某一项目的工程进行分解,实质上仍是为该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故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湖北、河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与我们的观点相同,当然,最终应以国税总局的执行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