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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问答系列(3)-EPC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16-07-12  作者:李瑞婷 周吉高 刘静云

    编者按:EPC合同,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涉及到设计服务、采购、施工服务多种应税行为。对于该种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如何缴税呢?

    本期【实务问答】将各地国税局的相关最新解答分享给大家。

    2016年55日,深圳市国税局发布了《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年61日,天津市国税局发布了有关“EPC总承包合同预缴问题”的问答:

    问:我是上海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受天津业主委托,签订了一个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其中合同中分别明确设计费金额和6%税率、采购金额和17%的税率、建筑安装金额和3%的税率,这个项目是2016430日前老项目,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预缴税款时,是否只按建筑安装为基数,设计和采购不用预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贵公司的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属于兼营项目,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预缴税款时,应该只按建筑服务部分进行预缴。

    显然,深圳、天津对EPC合同如何缴税存在不同的认定。

    从施工企业角度来看,若按深圳的规定,则税率为11%;若按天津的规定,将EPC合同认定为兼营,则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税率为6%17%11%,在未能分别核算的情况下,税率为17%。税率不同,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收入,影响到合同价格。

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结合EPC合同中设计、施工、采购分别在合同价款中的占比,测算相关税务成本、报价,与业主进行谈判。

    前述问答分别来自:

    深圳市国税局

    http://skgsj.szgs.gov.cn/art/2016/5/5/art_1585_42862.html

    天津市国税局             http://www.tjsat.gov.cn/11200000000/8000/800016/80001609/201606011437051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