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

“国伟谈仲裁”系列(七)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17-04-12  作者:

十二、仲裁审理的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仲裁的永恒话题,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最佳平衡是仲裁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仲裁庭如何审理案件,首要把握的就是公正与效率。那么如何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贯彻和体现到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呢?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3条第1款对此有一个很好地诠释:仲裁庭应

    (a)公平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of putting his case)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并

    (b)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avoiding unnecessary delay or expense),以对待决事项提供公平的解决方式。

    关于公正价值,仲裁庭需要做到的是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的陈述和评论机会。首先,双方提出各自主张的事实和观点,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双方对对方的主张及证据材料进行评论;陈述和评论的机会应当是均等的,包括次数和期限。其次,关于案件是否开庭,仲裁庭享有决定权。通常仲裁庭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一方当事人要求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也会决定开庭。当然,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开庭,当事人协议除外。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同样需要给予双方陈述和评论的机会,而且该机会也应当是均等的。最后,仲裁庭在裁决中的论述意见应当针对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经双方陈述和评论过的争议焦点,而不能是双方未曾关注或未曾争辩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即仲裁庭的裁判思路不能“突然袭击”。总之,仲裁公正价值的实现,要求仲裁庭至少在形式上给予双方合理的陈述和评论机会,只有在形式上做到了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实质的公正。

    关于效率价值,仲裁庭需要做到的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及费用的产生。在机构仲裁下,尤其是管控较严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了预设,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推进仲裁程序。但在临时仲裁下,仲裁庭则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便是有援引的仲裁规则,一般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指引,具体仲裁程序的推进还需由仲裁庭决定。此时,预备会议(Preliminary Meeting)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双方提交了申请、答辩及附件材料后,仲裁庭对案件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然后召集双方举行预备会议,对仲裁程序如何推进作出安排。双方的代理律师相互配合,事先讨论准备在预备会议上需要讨论的问题、需要由仲裁庭作出决定的事项,例如是否有先决问题需要部分裁决、文件披露的范围、是否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时间等问题,并草拟程序时间表。预备会议的召开,使得双方对仲裁审理的程序会有一个预期。之后,严格按照制订的时间表推进仲裁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庭同意批准后才能对时间表进行修改调整。

    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取舍平衡是仲裁庭需要面对的难题。例如,一方当事人超过仲裁庭设定的举证期限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而该份证据对于案件的裁判将会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考虑到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不同于诉讼还有上诉机制,为了追求实体公正,仲裁庭可能会接受,但同时为了体现效率价值,仲裁庭应视逾期提交的原因,对该当事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例如在仲裁费用的分摊上予以体现。为保证仲裁的效率,仲裁庭裁决仲裁费用的分摊是主要和常用的手段。

    公正与效率是指导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价值目标,当然两者不可能同时达到完美,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可以说是仲裁庭的审理艺术。

 

十三、仲裁证据

    仲裁中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三种,即文件、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大陆法系有“重书面、轻言辞”的传统,因此,我国的诉讼或仲裁使用最多的证据是文件材料,而较少用到证人证言。国际商事仲裁则更倾向于英美法系的做法,偏重证人证言,甚至不存在“质证”的环节。文件材料的核对工作由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庭前完成,仅对有争议的部分提交仲裁庭予以判明,而开庭的大量时间则主要集中在对证人的盘问(examination)上。其实,在对证人的盘问过程中,有关文件已经被提及,无需再特别安排“质证”环节。当然,国际商事仲裁也存在着书面审理(on documents only)的情形,特别是伦敦的海事仲裁,由此节省了大量的开庭时间以及产生的高昂费用。

    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是较为重要的一份证据指引,它不是强制适用的,而是供当事人援引使用。它的规定也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绝大部分仲裁庭对证据认定所采取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总结。文件材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特定的文件材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的,可以作出不利推定;律师与客户之间有关法律建议的往来函件,以及当事人之间和解谈判的往来函件,出于保密需要有可能形成法律特权文件而免于披露。一般情况下,事实证人在庭前会提交证人陈述;专家证人分为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和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庭前都必须提供专家报告;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在开庭时都应出庭接受盘问,否则其证人证言或专家意见将不被考虑;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安排证人当面对质,特别是专家证人就某些专业问题进行会面讨论,以求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工程纠纷较多会涉及司法鉴定,例如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协商共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庭指定。在确定鉴定范围后,当事人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有关材料。鉴定报告形成后交双方当事人给予评论机会,开庭时,鉴定专家应当出庭对鉴定报告进行解释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该委托鉴定可以归为上述的专家证人一类。

    关于仲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就具体问题的责任分配,由于涉及到实体法律,故在此不做展开讨论。关于证明标准问题,《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没有提及,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的《证据指引》(该指引也是供当事人援引使用),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证明标准:(一)针对某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的,仲裁庭可依优势证据原则加以认定;(二)对涉及欺诈的事实,仲裁庭应根据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认定。后者的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前者,前者类似于英美证据法中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即Balance of Probability。

    仲裁庭如何采信认定证据,《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当决定证据的可采信性(admissibility)、关联性(relevance)、重要性(materiality)及证明力(weight)。《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第4款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第18条也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而且,《国际仲裁取证规则》及国际上绝大数仲裁规则一般都不规定证明标准。由此可见,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认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