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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招标文件法律效力提问时间:2011-11-05

问题内容:施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报价时要考虑围堰和施工排水,但在其发布的清单中没有围堰和施工排水两个项目,投标文件中也没有围堰和施工排水,合同对围堰和施工排水的计价也没有明确的表述,施工中进行了围堰和施工排水,请问:甲方能否就围堰和施工排水的造价对乙方进行补偿,为啥?

管理回复:

问题标题:总承包单位在发包劳务工程时有无法律责任查核企业资质的真伪?提问时间:2010-04-22

问题内容:总承包单位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其间,劳务公司提供了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被主管部门查出劳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不真实。如何来界定几方主体的行政责任?可否依据《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总承包单位实施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管理回复:代先生:
您好!
  一、上述劳务公司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及安全许可证,却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劳务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二、鉴于《劳务分包合同》已备案,且劳务公司提供其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无需因劳务公司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许可证而承担行政责任。当然,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总承包单位实施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问题标题:违约金如何计算提问时间:2010-04-12

问题内容:某建设方因故中途停止工程建设,施工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建设方违约,并赔偿中途停止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但合同中双方并无此相关约定,同时,也未明确约定违约方赔偿被违约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此问题应如何处理?谢谢!

管理回复:Dzh376朋友:
您好!
因未见到具体的施工合同,现假设施工合同没有对相关问题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停建导致停工后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消除导致停工的障碍,经催告后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及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可得的合理利润。

问题标题:书刊计阅提问时间:2010-03-22

问题内容:请问法苑杂志怎样订阅

管理回复:赵连发先生:
    您好!现就您在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网上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订阅《建筑房地产法苑》需要您提供您的详细地址、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我们将会在季刊每次刊出时为您寄送,感谢您的关注!

问题标题:砼主体结构提问时间:2010-03-15

问题内容:合同约定:施工至主体封顶时,发包人(即被告)应于砼主体结构封顶后7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承包人(即原告)完成工程总价80%的工程款。
其中“砼主体结构”封顶应当如何理解

管理回复:林先生:
您好!一般认为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砼主体结构就是指混凝土主体结构。
具体到您的咨询,如您咨询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按照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字面意思,根据相关工程专业知识来解释“砼主体结构”,必要时法院会通过向建设主管部门或专家咨询的方式来确定“砼主体结构”的含义。

问题标题:室外装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发包人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提问时间:2010-01-24

问题内容:2006年3月8日,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自2006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9日,将大楼一、二、三楼全部营业室及附属设备整体租赁给王某用于商业经营。王某经百货大楼同意自费对商场进行改造。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时,凡是装饰、装潢所增加的设施及灯具不能损坏、拆除,无偿归百货大楼所有。如有损坏原样修复或加倍赔偿。双方于2006年12月底终止租赁合同。
2006年3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百货大楼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该合同约定:因施工方造成质量问题,张某承担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5年。2006年3月18日至4月27日,张某按照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未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即交付使用。2007年1月4日,张某为追索工程款起诉王某,2007年7月15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张某剩余工程款35万元。王某对该判决未上诉。2008年7月7日王某向张某发出通知,督促其维修大楼室外东西两侧的底架和面板,张某不予理睬。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因工程质量瑕疵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张某完成的室外装饰工程经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存在未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质量缺陷,彻底解决质量缺陷几乎需要重新修复,修复工程款预算为68万多元。

管理回复:徐律师: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发包人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不能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点法院已经判决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了。
 2、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是15年,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该负有免费保修义务,因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果承包人不予以修复的,发包人有两种选择,一种就是依据鉴定报告中认定的修复所需金额要求承包人赔偿;第二种就是替代履行,即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要求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可以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当然第三人修复所需的费用一般应以鉴定确定的修复费用为限。

问题标题:一房一验问题提问时间:2010-01-12

问题内容:你好,我是2008年3月底买的房子,于2009年12月底交房,根据市里有关规定,从09年10月1日起,对新房做到一房一验,但现在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质量的报告,我该怎么办?

管理回复:我们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具备,则你需要接受房屋,不能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而拒绝接受房屋。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由你自己承担。
理由如下:
1、合同是2008年3月签订,而签订该合同时上海尚未实行一房一验,故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有一房一验的约定,更不可能约定,不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2、上海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于2009年9月8日发布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因2009年10月1日施行是指10月1日起开工报建的住宅项目,还是指2009年10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因此,是否适用于你购买的房屋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即使适用于你购买的房屋,也因该规定本身没有有关“开发商不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的规定,且该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否定合同约定,故依据该规定,你无权拒绝接受房屋。

问题标题:关于未按图施工且已经竣工验收的赔偿问题提问时间:2009-12-27

问题内容:周律师:您好,晚辈请教以下问题。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工程系工业厂房),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减少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减少工程价款。但施工单位以工程系总价固定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提出建设单位已经视为认可其未按图施工的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现晚辈对本案中有一个概念想讨教前辈,即但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未按图施工擅自减少施工项目,是否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赔偿这一义务?

管理回复:陶律师您好!未按图施工擅自减少施工项目,依法需要返工、整改。但是,如果验收时未发现,或者验收时发现,但也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就工程质量而言,一般视为已经合格。不过,验收合格并不能否定,对于擅自减少施工项目或者变更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就此不承担责任,其仍需承担未按图施工的违约责任,该等责任包括就未施工的项目不应计取价款,变更项目价款降低的也应在结算中予以调整。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能成立。

问题标题:合同是否有效提问时间:2009-12-24

问题内容: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总造价九千多万元,当时谈合同时的建设方是镇政府,谈好就签了,该工程是个庙宇建设工程,没有招标,没有施工许可证和土地规划等手续。但签合同时镇政府是让一个叫森林公园的单位给我们签的,在施工过程中又让一个旅游协会给我们重新签的,原来的合同没收回,除甲方变更外,其他的都没变,现在工程施工到一大半时对方不给钱就停工了,该工程质量还没有验收,但干活时,每进行一步都有对方派住工地代表的签字同意,该代表是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后兼任旅游协会会长。工程共支付过五笔款,前四笔是镇政府财政所的账户达到公司账户的,最后一笔是旅游协会账户打到公司账户的,旅游协会是施工到一半时才成立。我想咨询:1、该合同是否有效?2、公司应找谁要钱,是镇政府还是旅游协会还是森林公园?3、工地停工了,想解除合同,下一步我应做哪些工作?

管理回复:    姚先生您好!根据您的咨询,本律师答复如下:
    1、合同无效,原因在于:违反了《规划法》关于建设工程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
     2、镇政府、旅游协会、森林公园,原因在于:镇政府是实际的投资方,且也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旅游协会、森林公园为合同相对方,具有合同关系,且不管是否有效,其均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3、合同本身无效,谈不上解除。下一步,首先,需要固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质量得到确认的证明文件,然后,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最后,与镇政府、旅游协会、森林公园进行协商谈判,不成,则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问题标题:工程款纠纷提问时间:2009-12-18

问题内容:有广东一家甲房产公司让一个包工头乙承建小区建设,乙实际上是挂靠丙建筑公司的,乙是实际施工者。但是乙由于诈骗他人钱款而被刑拘,在乙刑拘前未竣工,甲公司已向乙支付清中途结算工程款。但是乙并没有把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付清,导致民工闹事,社保局让丙建筑公司支付清民工工资。这时乙由于诈骗金额巨大,为了自保他对警方宣称与甲公司是合作关系。导致甲公司被查封至今(现刚解封)。由于乙资产已不抵债,丙建筑公司就把甲乙告上法庭,请求甲乙共同支付其全部全额的工程款。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现场丙公司也有部分的资料员,拿公章的职员。甲已经向实际施工者乙付清全额款项,甲无须再向丙支付。
   现有的证据是乙收取的工程款的条子,及出账记录。甲乙中途结算协议。甲与丙的格式施工合同、甲与乙的真实施工补充协议。
    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其他供货商起诉丙建筑公司的官司证据中,有一份乙与丙建筑公司签署的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丙公司想让乙成为内部员工,这样就不是挂靠了,因为在甲丙的施工格式合同中,项目经理填写的不是乙,而是乙的亲戚。现乙方的亲戚也在刑拘中。
   问这场官司的制胜点在哪里?

管理回复:本律师认为认为制胜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1、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角度出发,甲公司无需再承担付款责任。
   2、从格式合同未履行,实际履行的为甲与乙签订的施工补充协议角度,甲公司无需承担付款给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