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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1-28  作者:邓佾之

编者按: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将于201311日起实施。本文系对本次修改所涉及的重要条款以及其中所包含修法精神的归纳与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举证制度,扩大权利人的救济途径,提高诉讼效率,推动裁决执行力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加强检察监督,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对民诉法进行了修改,它汲取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的改革与实践经验,为妥善解决诉讼中的系列问题和难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证据制度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规定了鉴定人强制出庭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当事人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鉴定费用。

3、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三、扩大了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1、在可适用约定管辖的纠纷中增加了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基于知识产权、物权归属等产生的财产纠纷。同时,在原有管辖地的基础上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

2、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先行民诉法框架下,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判或撤销。如果一个案件因案外第三人未参与诉讼而作出误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须待到一审甚至二审原判决被撤销或者改判,方可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历时弥久。此外,现实中有的当事人会炮制虚假诉讼,以此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涉嫌侵害到案外第三人,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案外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要求改判的权利,无疑为第三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

四、提高诉讼效率

1、小额诉讼标的额实行一审终审。新民诉法规定,对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法律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为搬迁、出差等原因,经常无法接到法院寄来的起诉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传票等诉讼文书,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乃至胜诉的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审判期限而故意不接收诉讼文书。该条款的规定则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五、推动执行力度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规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突出的问题。通知制度原本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自觉履行的机会,但事实上反倒被利用,当事人一收到执行通知往往不是履行义务而是立刻转移财产,执行通知制度等于给当事人提前通报。此条款规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有利于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新民诉法就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较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额度,加大了对单位和个人的法律威慑力,有利于保障执行制度的落实。

六、提高司法裁决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新民诉法还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七、加强检察监督

1、现行民诉法只有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新民诉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