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历时八年,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具有特殊背景,其持续恶意阻挠执行程序,加之地方维稳顾虑与保护主义交织,导致施工企业工程款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我们坚持八年,不计时间与人力成本,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检察监督、国家赔偿等多种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打破执行困局,成功帮助施工企业收回1.2亿元工程欠款。
一、案件概况
2017年,某地高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债权,并确定其对承建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因开发商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执行难点
(一)难点根源:维稳顾虑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
1.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开发商在当地存在大量债务,但在执行法院及当地政府的协调下,通过“以房抵债”方式优先解决了开发商对本地企业的债务,而针对我方外地施工企业的合法债权,执行法院始终拖延查封、处置。需特别指出的是,用于抵债的房产均属于我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此类抵债行为实质上严重侵害了我方的优先受偿权。
2.民生维稳考虑:基于大量项目资产前期已通过抵债、销售等方式对外处置,当时的抵债价格与销售价格均处于较高水平。当地政府与执行法院担忧,一旦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最终成交价格可能远低于前期抵债与销售价格,届时势必引发抵债人、小业主的强烈不满,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二)表现形式:拖延执行与违法解封并行
1.拖延、怠于执行:针对我方多次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执行法院以维稳为由不予启动,在此期间,开发商还恶意提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甚至联合案外人多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意图拖延时间,以通过抵债、转让等方式进一步转移财产。与此同时,执行法院怠于履行查封财产监管职责,放任开发商擅自出租已查封房产,且第三人承租后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破坏了房屋原有结构,严重妨害后续资产处置。
2.违法解封财产:开发商以“超标的查封”“已对外销售”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未依法组织听证、未告知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径自裁定解除部分房产的查封;即便后续在异议程序中上级法院撤销该解封裁定,执行法院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被转移的房产,导致查封资产脱离监管,施工企业权益进一步受损。
三、突破路径
1.提起执行异议与复议,纠正违法解封行为
得知房产被违法解封后,我们第一时间提起执行异议。案件历经异议、复议、发回重审及再次复议等多轮程序,上级法院最终审查认定:开发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且执行法院未经异议程序审查便直接作出解封裁定,该行为明显不当,据此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解封裁定。
2.申请国家赔偿,追究违法执行损失
针对法院违法解封导致资产脱离监管、造成施工企业损失的行为,我们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执行法院超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避免维权陷入僵局,我们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进一步倒逼执行法院正视其违法执行问题。
3.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推动法院履行执行职责
针对法院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的问题,我们坚持八年,不计时间与成本,每月固定向上级人民法院、同级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等提交书面函件,同时多次线下约见各级相关领导,当面反映案件情况、表达维权诉求。直至2023年,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我方监督申请,向执行法院出具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协调;高院也以“执监”案号立案介入。在多方监督压力下,执行法院终于重新对之前违法解封的房产采取限制措施,停滞已久的执行程序得以重新推进。同时,执行法院还启动了对之前违法抵债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侵害我方优先受偿权的房产,积极联系相关各方启动资产追回程序。
4.借助施压,把握各方利益诉求促进和解及履约
在执行监督、国家赔偿等手段的推动下,执行法院的态度明显软化,逐步启动部分已抵押资产的处置程序,施工企业实现了部分债权。但与此同时,低价拍卖资产的情况导致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逐渐增大。2024年年末,开发商及地方政府主动提出和解洽谈,希望通过协商整体解决债务纠纷。为此,我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各方需求,提出“由地方城投公司出资整体接手项目资产”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既契合地方政府化解维稳压力、提升城市形象的核心需求,又能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企业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各方的初步认可。
经多轮协商,各方于2025年1月确定和解方案。此后我们持续跟进资产收购进程及款项支付,最终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履约,本案历经8年终于结案。
四、执行心得
近年来,房地产领域暴雷频发,在涉及房企的执行时,“维稳”需求常成为执行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为推进执行的顺利进行,需做好二者的平衡。
1.以“法治化处置”为核心,避免“维稳”凌驾于法律之上:“维稳”的本质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非单纯保护本地企业或掩盖问题。例如在涉恒大等大型房企的执行案件中,应优先保障“保交楼”任务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等法定优先债权的实现,而非随意扩张“维稳”边界,妨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若遭遇法院违法执行、地方保护等情况,需及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检察监督、国家赔偿等法律手段维权,确保执行始终在法治框架内推进。
2.以“资产盘活”为纽带,将“执行矛盾”转化为“发展机遇”:借鉴本案对接政府、城投的经验,类似涉房企执行案件中也可依托项目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协调地方国企、社会资本参与资产重整或整体收购,通过招商引资、业态升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这种模式既能彻底解决开发商的债务问题,又能为地方创造税收、就业岗位,还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形成“多方共赢”格局,从根源上化解维稳压力。
最后,“维稳”与“执行”并非对立关系,关键在于摒弃地方保护思维,以法治化、市场化手段推动资产处置与债务清偿,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实现地方经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