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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请求权基础仍构成重复起诉!建领城达王凌俊、宋佳律师代理某工程总承包纠纷获全面胜诉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0-09-25  作者:建领城达所

   2020年9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凌俊和宋佳律师代理的位于广东省的某工程总承包项目系列纠纷获得全面胜诉。

   案涉工程为DB模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因总包单位挂靠人涉及刑事案件并爆发个人债务危机,导致我方1000余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在另案向总包单位诉请支付工程款并经二审改判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后,总包单位又以我方与挂靠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增工程造价为由,要求我方就其对挂靠人的超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查封了我方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应当取得的执行款项。

   两位代理人在本案二审中提出一个新观点,认为与之前已经生效判决的前诉相比,虽然总包单位在本案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使得两案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在表面上看似不同,但其根本未围绕侵权行为举证,仍依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诉讼标的在本质上和前案一致,而且后诉诉请也只有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支持,故实质上仍应当认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复起诉”,或至少应当将前案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直接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最终,我方代理意见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并已通过执行收回全部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