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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概念,建领城达王凌俊、田舟成功代理某施工合同纠纷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0-09-26  作者:建领城达所

   2020年9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凌俊、律师助理田舟作为某特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代理人,于广东省某法院成功驳回了下游分包单位多层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诉请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诉请与其签订了转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支付欠付工程款,同时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两位代理人提出,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最高院司法观点已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并据此展开了多层次的论证,基于条文文义、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近年来司法判例的变化、部分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社会效果等向法庭提出应当严格适用第二十六条,尽可能避免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驳回了实际施工人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司法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总包单位在和业主、分包单位尚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因下游分包单位的不当行为而陷入大量诉讼,甚至陷入恶意串通后的虚假诉讼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