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凌俊、律师助理田舟作为某特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代理人,于广东省某法院成功驳回了下游分包单位多层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诉请。
两位代理人提出,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最高院司法观点已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并据此展开了多层次的论证,基于条文文义、最高院《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近年来司法判例的变化、部分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社会效果等向法庭提出应当严格适用第二十六条,尽可能避免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驳回了实际施工人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