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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周吉高、王利律师就“一房一验”问题接受《房地产时报》读者咨询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1-07  作者:
      2010年1月6日,本团队周吉高、王利两位律师就“一房一验”问题接受了《房地产时报》读者的咨询,并给予了书面的回复意见。
    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颇受市民和开发商的关注,本团队曾多次在报纸网络、讲座上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但考虑到《规定》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实践操作问题。本次团队律师对《房地产时报》读者的咨询的答复,相信也解决了多数市民的疑惑。


读者提问:
    编辑同志你好,我是
20083月底买的房子,于200912月底交房,根据市里有关规定,从09101日起,对新房做到一房一验,但现在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质量的报告,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

我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具备,则你需要接受房屋,不能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而拒绝接受房屋。否则,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由你自己承担。

理由如下:

1、合同是20083月签订,而签订该合同时上海尚未实行一房一验,故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有一房一验的约定,更不可能约定,不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2上海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于200998日发布了于200910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因2009101日施行是指101日起开工报建的住宅项目,还是指2009101日起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因此,是否适用于你购买的房屋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即使适用于你购买的房屋,也因该规定本身没有有关“开发商不提供分户验收质量报告,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的规定,且该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否定合同约定,故依据该规定,你无权拒绝接受房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9814日,房地产时报刊载《一房一验 开发商准备好了吗》一文,因该文发表时间早于《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发布的时间,因此,针对上海市住宅项目的分户验收,文中观点与《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不一致的,需要以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