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上海某工程公司承建江苏某钢管公司的码头工程。2009年,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后,建设方却以该工程基地发生权属争议为由,拖延结算工程款。
2011年12月,上海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设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等。
因码头工程案件专业性较强,上海某工程公司特聘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周吉高律师、阚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希望凭借两位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丰富的诉讼经验,来帮助应对此大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